办理ODI所需材料
1、境内公司执照副本原件
2、公章
3、新的财务审计报告
4、境内公司法人、股东、董事、经理、监事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为公司的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境外公司章程以及翻译件(如果境外公司已存在)
6、出资商业计划书或者市场调查等等、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梗概、投资环境分析评价梗概(请提供梗概,具体由我司操作)
7、境内、外产品简述,获奖荣誉或资质证书等,并附图片
8、提供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原件(抬头:致北京市商务局/致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若为并购需要出具并购相关合同、协议;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自有资金证明)、或对账单;出具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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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子公司能否进行“再投资”?
可以的,只是商务部对于境外再投资的主体限定更为严格,于终目的企业,即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仅需进行报告。而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如SPV,则均不属于再投资的主体,需要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才可进行相应的投资行为。这种“穿透式”管理对于商务部门而言,有利于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强化对对外投资的事后监管。